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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

日期: 2023-02-09   浏览次数: 3578

金办发〔2012〕107号 

金湖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

暂行规定

各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委各部委,县各委办局,县直各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和效能建设,切实改进机关作风,提升工作效能,优化行政服务,根据《淮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》(淮软建办〔2007〕6号)和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》(金发〔2006〕10号)及《关于进一步严明会议、公务接待和工作纪律的意见》(金办发〔2011〕44号)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:

一、工作纪律

1、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旷工,严格实行考勤、请销假制度。

2、不得在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如:上网玩游戏、闲聊、炒股、购物、看影视剧、浏览娱乐花边新闻等。

3、不得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、脱岗、串岗。

4、不得在上班期间安排、参与打牌、洗浴等休闲娱乐活动。

5、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
二、服务规范

基本原则:认真践行101%服务,切实做到:上级要求100%落实、职能职责100%履行、合理需求100%满足,真诚用心服务送上一份意外惊喜。

1、接待热情,用语文明,举止得体,礼貌谦恭,有求(合情合理)必应,服务周到,不得对服务对象“生、冷、硬、横”。

2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、一次告知、限时办结、超时默认等制度,不得推诿、扯皮、拖拉。

3、坚持廉洁自律,不得利用职权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。

4、切实做到勤政、务实、高效,不得“庸、懒、散、慢”。

5、规范使用“四牌”(工作牌含桌牌和胸牌、职责牌、去向指示牌、办事指南牌),不得出现缺失残损、内容陈旧、佩戴随意、指示不明等形同虚设问题。

三、会议纪律

1、出席会议。凡是县委、县政府召开的会议,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席或随意安排他人代开会,其中凡是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,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,必须向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,并将请假条报县委办、县政府办备查。

2、进入会场。参会人员须提前进入会场,并按要求签到。所有人员一律按指定位置就座,通讯工具一律关闭或调为静音、振动状态,保持会场安静。

3、会议期间。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,如:随意接打电话、玩手机(短信聊天、QQ聊天、看视频、看新闻、看小说等)、看报刊杂志、交头接耳、私下议论、打瞌睡等;不得长时间离开会场;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。

四、处罚细则

1、当年内,凡违反上述规定被发现(督查通报、投诉查实)的,除当事人书面检查,系统内通报批评外,以当月工资(阳光或绩效部分)为基准,给予相应经济处罚。

(1)一般工作人员:第一次,扣罚20%,待岗一个月; 第二次,扣罚40%,待岗三个月; 第三次,扣罚60%,待岗五个月,当年考核为不称职(不合格)。

(2)中层干部:第一次,扣罚40%,待岗两个月; 第二次,扣罚60%,待岗四个月; 第三次,扣罚80%,待岗六个月,当年考核为不称职(不合格)。

(3)领导班子成员:第一次,扣罚60%,待岗三个月; 第二次,扣罚80%,待岗五个月; 第三次,扣罚100%,待岗七个月,当年考核为不称职(不合格)。

2、凡违规行为触及《五条禁令》的(第一条第五款或第二条第一、二、三、四款等),同时按照《〈金湖县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五条禁令〉实施细则》(金纪〔2006〕6号)有关条款处理。

3、凡受到待岗处理的,待岗期间只发国标工资,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,且当年考核不得为优秀。同时,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工作安排。

4、凡被市(含)以上通报或受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通报的,对照第一款给予双倍处罚,且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(基本合格)。

5、凡被县督查通报或服务对象投诉查实的,在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、软环境和效能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:属服务规范、依法行政范畴的,涉及中层及以上干部的1人次扣2分,普通工作人员1人次扣1分;未按要求进行纠正、处理、整改或形成负面影响的,一次扣2分。属工作纪律作风范畴的,涉及中层及以上干部的1人次扣1分,普通工作人员1人次扣0.5分;未按要求进行纠正、处理、整改的,一次扣1分。若被市(含)以上通报或受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通报的,则双倍扣分。

6、当年内出现三人次(含)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,所在单位不得评先,其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先评优,扣发50%的年度考核奖,并实施问责。

7、附则:⑴县纪委、县组织人社部门、县级机关工委、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(软建办)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、考核兑现工作,确保此规定的贯彻落实。⑵其它未尽事宜,按照金办发〔2011〕44号文件精神执行。⑶所有罚款必须于事发次月扣缴到位。⑷金融、通信、保险等公共服务单位一律参照执行。

 

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金办发〔2006〕16号《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的规定》同时废止,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(软建办)负责解释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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